(2017)浙1081执3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国荣、叶喜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荣,叶喜国,邱稀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国荣,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叶喜国,男,1978年5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邱稀梁,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周国荣与叶喜国、邱稀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邱稀梁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邱稀梁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西街道王府基村4幢××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城区224804、土地证号:温国用(2011)第276**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