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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田娟与何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娟,何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45号申请人:田娟,女性,汉族,1964年0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何平,男性,汉族,1982年0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人田娟与被申请人何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田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何平名下的坐落于丰都县xxx街道xx路x号x单元xx住房一套。案外人杜某某(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201xxxxxx)自愿用其所有的渝GFWx**小轿车、熊廷友(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41222xxxx)自愿用其所有的渝GAxx**号小汽车为田娟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田娟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