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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韩夺、黄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夺,黄丽,广西北部湾画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韩夺,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黄丽,女,汉族,1968年1月31日出生,原住北海市海城区,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画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人防办东侧金陶商铺。法定代表人徐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夺与被执行人黄丽、广西北部湾画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四查”,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