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昌���墙体材料厂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昌砌墙体材料厂,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4277号原告:上海昌砌墙体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汤其昌,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长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檬予、王秋云。原告上海昌砌墙体材料厂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昌砌墙体材料厂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上海昌砌墙体材料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昌砌墙体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昌砌墙体材料厂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