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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599西尔普(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尔普(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599号原告:西尔普(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海洪工业园灵峰路707号。法定代表人:张新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森,系公司员工。被告:南通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唐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杰,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尔普(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尔普(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尔普(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尔普(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西尔普(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长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易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