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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荆斌、王洪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斌,王洪兴,徐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77号申请执行人:荆斌,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高新区。被执行人:王洪兴,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被执行人:徐显平,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荆斌与王洪兴、徐显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49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洪兴、徐显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荆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荆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