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范娟与济南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娟,济南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582号原告:范娟,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巍,经理。原告范娟与被告济南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范娟自愿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娟负担。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