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7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北京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北京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7921号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远辉,女,北京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向晖与被告北京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向晖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1748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依卓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子 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