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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吕强、沈健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强,沈健立,张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吕强,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王利达、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健立,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张明珠,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强与被执行人沈健立、张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调查两被执行人的下落,结果均下落不明、无法查找,通过网上布控,查找到了被执行人沈健立,并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本院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明珠的下落及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健立、张明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张明珠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