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海波、张文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张文革,张正东,张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海波,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文革,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正东,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行,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定远县。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5民初2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张文革、张正东、张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