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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3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47年9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田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邻居兰某、季某1夫妇发生争吵。在厮打中被告人用瓷砖砸兰某,致被害人兰某左手臂被划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初犯,且已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具有的上述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在考虑其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之外,并考虑其左腿股骨头置换身有残疾的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楼下邻居兰某、季某1夫妇在其居住的小区单元楼前的公共过道上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先是与季某1争吵,又与兰某争吵,被在场的其他邻居劝阻,期间兰某捡起一根树枝抽打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也捡起一根枯树枝准备还击,但枯树枝一碰就断了。被告人刘某返身走进单元楼道内捡起瓷砖砸向季某1,没砸到,其又捡起瓷砖砸向兰某,兰某用手挡,致其左手臂被划伤。兰某、季某1夫妇又追撵被告人刘某至单元楼道内,双方推搡后,被在场邻居拉开。后经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兰某左前臂内侧11.2厘米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12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证人季某1、耿某、李某、季某2的证言,被害人兰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小区监控视频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不能控制情绪,用瓷砖致伤被害人兰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本案起因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无再犯罪的危险性,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评估意见,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无不当影响。对公诉机关相应的量刑意见及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