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恢2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2403宜兴市荆溪建材有限公司与杜成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荆溪建材有限公司,杜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恢2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荆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溪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组织机构代码25026734-9。法定代表人宗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杜成兵,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现住宜兴市。荆溪公司与杜成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宜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杜成兵所欠荆溪公司501280元,分期归还即从2012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0元(2013年6月底支付51280元)。如到期不付,则荆溪公司从逾期之日起有权对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4407元(已减半收取),由杜成兵负担。该款已由荆溪公司垫付,杜成兵在2012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荆溪公司。因杜成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荆溪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2012年11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2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杜成兵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杜成兵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杜成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本案已执行到位3316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子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