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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振湖与侯马香江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湖,侯马香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438号原告:王振湖,男,汉族,1953年出生,现住侯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绍峰,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马香江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侯马市。法定代表人:薛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治玉,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振湖诉被告侯马香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振湖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湖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振湖负担。审判员 马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小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