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红萍、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红萍,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刘兆海,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红萍,女,汉族,1969年1月21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桦,系贵州黔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03280。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佛涛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805729-2。法定代表人:梁振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兆海,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系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六盘水项目部第二施工小组负责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华,女,汉族,1967年12月8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系刘兆海之妻。再审申请人谢红萍因与被申请人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刘兆海、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民申17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谢红萍于2017年5月23日以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协议确定的款项已经支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谢红萍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谢红萍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王大权代理审判员 朱国艳代理审判员 尹倩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