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新贺申请执行马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贺,马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388号申请人周新贺,男,200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法定代表人周玉靖,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马立波,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了周新贺与马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立波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黑011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