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易虹晖、皮海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虹晖,皮海泉,冷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易虹晖,女。被执行人皮海泉,男。被执行人冷荷花,女。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易虹晖申请皮海泉、冷荷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102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皮海泉、冷荷花应支付申请人易虹晖案款3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皮海泉;冷荷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法执字第00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