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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许业然与被告湖南省常德芷兰实验学校、王梓桐、夏悦豪、常德市第一中医院芷兰实验学校门诊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业然,湖南省常德芷兰实验学校,夏悦豪,王梓桐,常德市第一中医院芷兰实验学校门诊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825号原告:许业然。法定代理人:许厚森。委托代理人杨辉,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常德芷兰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黄克勤。委托代理人黄磊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夏悦豪。法定代理人周艳。被告:王梓桐。法定代理人王娟。被告:常德市第一中医院芷兰实验学校门诊部。委托代理人龙占河,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科,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业然与被告湖南省常德芷兰实验学校、王梓桐、夏悦豪、常德市第一中医院芷兰实验学校门诊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业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业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许业然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霞人民陪审员  陈祥模人民陪审员  蒋小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