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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1905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905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峰,该行合规管理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吕中,该行微贷事业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娥,女,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滨海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姝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