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杨小岗与任子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岗,任子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858号原告:杨小岗,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任子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杨小岗与被告任子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任子贺偿还借款35000.00元,并于借款之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日被告以买牲畜为由向我借款本金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据。期间,经多次索要被告偿还15000.00元,尾欠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小岗提交的借据系被告任子贺为案外人出具,杨小岗并不是本借据的权利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能做为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小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