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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绍圣与任俊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圣,任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刘绍圣,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任俊国,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请执行人刘绍圣与被执行人任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与被执行人任俊国银行存款160950元(含诉讼费3400元、执行费2200元)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恺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