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7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飞,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18号。负责人:卞俊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科,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飞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连云港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高飞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一份申请,载明:“本人(高飞)与连云港工商银行劳动争议一案,因本人需补充证据,现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高飞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旭明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