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方江林与熊斌、廖小全、廖永全、宋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廖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异46号案外人方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熊某,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某、廖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某某、宋某某(2016)川0112执85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方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方某某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某、廖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某某、宋某某(2016)川0112执85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查封了廖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案外人方某某于1998年11月17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公证处公证购买了廖某某、罗某某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保安小学房屋。现该房产被法院查封,案外人对该房屋善意并合法的占有不能得到保护。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6)川0112执853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案外人方某某为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2、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419号;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0112执853号;4、房屋信息摘要;5、房屋买卖协议;6、公证书(98)成龙证字第2192号;7、收条收据;8、情况说明。本院查明,2015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5)龙泉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廖永全向熊某、廖某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执行,从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熊某、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5月3日,本院作出(2016)川0112执8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廖某某名下登记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宋某某名下登记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廖某某名下登记的位于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北泉路房屋一套、龙泉驿区龙泉镇滨河路房屋一套、龙泉驿区龙泉镇保安村房屋一套。2017年5月17日,案外人方某某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撤销(2016)川0112执853号执行裁定并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中案外人方某某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是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之异议,故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进行审查。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熊某、廖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也已生效,本院根据生效的执行依据进行立案执行并无不当;且该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案外人方某某并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综上所述,案外人方某某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方某某提出的终止执行被执行人廖某某名下位于龙泉驿区保安村房屋之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高玉林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