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50号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支路54号2-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9278865Q。法定代表人:王作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华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艺,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巧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人民陪审员 简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冉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