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2512赵加栋与陈平、林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栋,陈平,林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4民初2512号原告:赵加栋,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赵加栋之子。被告:陈平,男,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林宽兴,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赵加栋与被告陈平、林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加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平、林宽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加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平归还原告借款3515万元及利息(5万元从20152011年512月1629日起,10万元从2012年2月1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要求被告林宽兴、李冬智、联邦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平因经营所需,于2011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2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陈平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期还款,于2015年2月10日与原告签订并签订《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被告林宽兴与原告签订《担保还款承诺书》一份,为被告陈平向原告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陈平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归还,被告林宽兴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陈平、林宽兴未答辩和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平于2011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2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按月息3%预扣一个月的利息0.3万元,实际交付9.7万元),被告陈平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期还款,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中注明:两笔借款的约定利息为月息3%,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款0.5万元—1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未履行承诺,原告有权立即追偿以上本息;2015年2月10日,被告林宽兴向原告出具《担保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中注明:被告林宽兴为以上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约定利息、追索本合同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用,担保期限为以上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被告陈平在借款后共计向原告归还利息2万元后,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平一直未还,被告林宽兴亦未履行担保责任,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还本付息。前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担保还款承诺书》各一份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各一份予以证明。由于被告陈平、林宽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故本院对到庭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及担保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平未按期向原告足额归还借款本息,依法应承担本案纠纷的过错责任;被告林宽兴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其担保有效;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2012年2月12日实际仅向原告交付了9.7万元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本金10万元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承认被告陈平在借款后给付2万元,因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故该款应从所欠利息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加栋借款14.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5万元从2011年12月29日起,9.7万元从2012年2月12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万元);二、被告林宽兴对本判决第一款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平追偿;三、驳回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平、林宽兴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