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亲与黄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亲,黄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830号原告焦亲(又名焦晋美),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黄来友,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亲诉被告黄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依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