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党则与韩世军、白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党则,韩世军,白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黄党则,男。被执行人韩世军,男。被执行人白保国,男。本院执行的黄党则与韩世军、白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世军、白保国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党则履行如下义务:一、由韩世军向黄党则偿还借款58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白保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02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280元由被执行人韩世军、白保国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黄党则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0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