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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1758、1763、1764、1780、1784、1785、1789、1797、1813、1816、1830、1848、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03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新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717、1719、1722-1724、1730、1758、1763、1764、1780、1784、1785、1789、1797、1813、1816、1830、1848、1917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岩,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图书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岩,馆长。被告深圳大学,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清泉,校长。被告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洗尘,馆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付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艳杰,住址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季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新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张幸淑。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新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十九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十九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各案案件受理费50元,十九案共计9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共计47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严伟晖审判员  林 艳审判员  陈铃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庄晓民速录员  李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