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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孟清红、王谋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清红,王谋韬,昭通市鑫吉隆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牡丹支行,昭通汇理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清红,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8日,云南省鲁甸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茨院乡沿闸村二社087号委托代理人陈光焕,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谋韬,男,汉族,生于1991年7月12日,云南省昭阳区人,大专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昭苑小区34幢1单元102号(身份证号:532101199910712001X、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昭通市鑫吉隆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873538376)。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1号中汇商业���心B区。法定代表人左斌燕,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牡丹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34322930T)。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霞路***号。负责人谭安杰,该行行长。原审第三人昭通汇理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31128Q)。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望海湖金色外滩****号。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孟清红诉因与被上诉人王谋韬、第三人昭通市鑫吉隆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牡丹支行、昭通汇理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880元退还上诉人孟清红。审判长  刘世荣审判员  杨稳香审判员  王正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