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慧超与新郑市中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超,新郑市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李慧超,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新郑市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郑新路西侧166号。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新郑市中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郑市中医院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秋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