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8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任盈盈与王宁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盈盈,王宁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8民初548号原告:任盈盈,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宁,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任盈盈与被告王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盈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祥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还欠借原告现金12500元;2、请求法院立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安装款19450元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告王宁借原告任盈盈现金12500元(用于购买电视机款),被告打欠条一张(见附页)并保证年底还清,但至今未还。二、王宁欠安装风机款19450元给任盈盈打欠条一张(见附页2)虽经任盈盈多次催要但至今未还。原告任盈盈无奈只好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款共计31950元并承担催款的一切费用。被告辩称:1.工程项目是被告把合同与甲方签订后原价格给任盈盈的,负责从加工到安装,并把甲方关系介绍给任盈盈;2.工程到现在为止确实没有做完;3.任盈盈在项目支款一项,都是代替王宁在甲方支款;4.任盈盈在项目当地施工,住宿地点及工人吃用都是住的王宁的租房地;5.任盈盈在项目施工现场,所用住房及库房,现场施工干活工具85%以上都是用的王宁的工具(并没有给任盈盈提过任何费用,并且工具丢失大部分);6.此项目从任盈盈接手施工到现今为止,因考虑资金压力甲方没有支付给王宁设备合同款,而是把资金支付给任盈盈风管款;7.从任盈盈施工到至今任盈盈没有给过王宁任何介绍费、好处费。(王宁考虑任盈盈资金压力没有给任盈盈提过)如任盈盈无理取闹,应把王宁的介绍费、好处费先给王宁,王宁方可把2万多的人工费付清;8.任盈盈见王宁不常在此项目工程地方,并私自与甲方商量八王宁踢去甲方,还以多种方法让王宁把设备合同再让与原告。经审理查明,一、被告王宁借原告任盈盈现金12500元(用于购买电机),被告打欠条一张(见附页)并保证年底还清,已经给了1500元,还有11000元至今未还。二、王宁欠安装风机款19450元给任盈盈打欠条一张(见附页2),至今未还。原告向法庭提交两份证据证一:欠条两份,证明:被告王宁亲笔写的欠原告任盈盈欠条两份;证二:微信记录一份。被告王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对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原告的诉求真实、合法。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购买风机借款1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安装风机款19450元原告庭审中述称约同被告一起去给合同甲方工地去要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宁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盈盈购买风机款1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