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与谷海兵、田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谷海兵,田永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9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住所地宣化区宣府大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806304206M。负责人:杨海云,行长。被告:谷海兵,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告:田永梅,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与谷海兵、田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27元,减半收取计2164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