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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长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22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岭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邹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负责人:林某。委托代理人:于某。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6)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于2017年5月2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6日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6)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三团乡三团村未利用土地2929.5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变电站。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6)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即: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三团村民委员会;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2929.50平方米的未利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14647.50元。因被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2017)1-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2017年3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被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执罚(2016)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三团村民委员会)处罚事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6)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即: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2929.50平方米的未利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14647.50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6)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三团村民委员会)不准予强制执行。2、对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6)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2929.50平方米的未利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14647.50元),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维利审 判 员  刘国军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