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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桂英诉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945号原告:刘桂英,女,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源龙街57号。法定代表人:冯猛,该镇镇长。原告刘桂英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桂英于2017年5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桂英负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琪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