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上饶县支行与林上湖、宋珍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上饶县支行,林上湖,宋珍花,林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1民初8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饶县支行,住址江西省上饶县旭日中大道155号,法定代表人:余礼广,组织机构代码:86149314-2。被告:林上湖,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宋珍花,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林建,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诉被告林上湖、宋珍花、林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友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