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素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71号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传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乐平市人民东路枫树苑小区内。统一信用代码:913602816620006595。被告张素兰,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秋红人民陪审员 石红琴人民陪审员 江文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