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刚与沈珑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沈珑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1060号原告:李刚,男,1979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沈珑珑,男,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李刚与被告沈珑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珑珑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沈珑珑立即向李刚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的母亲系表亲关系,沈珑珑系沈荣之子。2012年春至2016年期间,沈荣陆续向李刚借款,截止2016年5月3日,沈X荣结欠李刚借款80000元,沈珑珑为其中的40000元提供保证,后经李刚多次索要未果。沈珑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沈X荣与李刚系亲戚关系,沈珑珑系沈X荣的儿子。2015年底、2016年初,沈X荣向李刚出具书面承诺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李岗的钱,月底前归还肆万元”,沈珑珑以担保人的身份在书面承诺上签名。2016年5月3日,沈X荣就其欠李刚的借款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到李刚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00元”,并在书面承诺上签了“2016.5.3”。李刚向沈X荣、沈珑珑索款未果,诉至法院。上述事���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书面承诺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刚与沈X荣、沈珑珑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债务人应及时返还借款,拖欠不还,显属不当。3.沈珑珑为案涉借款其中40000元提供保证,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故沈珑珑应依约对沈X40000元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李刚向沈珑珑主张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珑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刚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沈珑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玲玲审 判 员 王娉婷人民陪审员 施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晶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