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汝祥与厐继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978号申请执行人:王汝祥,��,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岔房子村光华新村*号。被执行人:厐继禄,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岔房子村西后街**号。申请执行人王汝祥与被执行人厐继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1257.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