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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连臣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连臣,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210号原告:于连臣,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负责人:耿宏图。原告于连臣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连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