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雍芬与陈德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雍芬,陈德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113号原告:张雍芬,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德育,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雍芬与被告陈德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雍芬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雍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雍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张雍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