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茂达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茂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茂达,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2016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茂达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粤14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廖茂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随案移来的尖嘴钳壹把、电门锁及钥匙壹副,予以没收。上诉人廖茂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茂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廖茂达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茂达撤回上诉。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7)粤14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彬审 判 员 范宜佳代理审判员 刘恩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