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汉、曹春成、王明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梁汉,曹春成,王明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号。负责人陈世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汉,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关王庙村*组。被执行人曹春成,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关王庙村**组。被执行人王明旦,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熊楼村熊楼。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汉、曹春成、王明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王明旦车辆(豫QJ21**)、曹春成车辆(豫QLW2**)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