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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班凤梅与唐利兵、李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凤梅,唐利兵,李磊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1192号原告:班凤梅,女,194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强(原告班凤梅之子),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被告:唐利兵,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被告:李磊,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原告班凤梅与被告唐利兵、被告李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班凤梅以与被告唐利兵、被告李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凤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凤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计1701元,由原告班凤梅负担。审判员  庞海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