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占平与吉林市万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平,吉林市万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占平,男,回族,1965年5月27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号。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深圳街78号荣邦新城A5-14网点。法定代表人:孙凯。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占平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待遇纷执行一案,吉林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吉高劳人仲字(2016)第43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占平人民币7323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占平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全光根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