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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林桃妹与陈仲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桃妹,陈仲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156号原告:林桃妹,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仲泉,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桃妹诉被告陈仲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桃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桃妹负担。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