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结实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结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785号罪犯王结实,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柘城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嘉盐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结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20000元,三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6849.38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结实在服刑期间(本次考核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6个表扬。确有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结实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结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结实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