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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309号原告:江某,女,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正国,南召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根,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3,××××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2。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3、王某2由被告王某1抚养,被告王某1自愿承担两个女儿全部抚养费;三、原告江某对两个未成年女儿有探望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学东审 判 员  马荣海人民陪审员  王环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亦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