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309号原告:江某,女,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正国,南召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根,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3,××××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2。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3、王某2由被告王某1抚养,被告王某1自愿承担两个女儿全部抚养费;三、原告江某对两个未成年女儿有探望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学东审 判 员 马荣海人民陪审员 王环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亦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