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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执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忠飞与胡燕金借款合同公证债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飞,胡燕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483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飞,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胡燕金,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李忠飞与胡燕金借款合同公证债权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燕金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沪杨证执字第20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由胡燕金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以本金200万元,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的利息,并以本金200万元,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6年10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负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燕金名下虹口区天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要求本案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正明审判员  林 彬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佩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