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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翠华夏令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华,夏令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128号原告:高翠华,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夏令宝,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翠华与被告夏令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是举证困难,待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特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