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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靳宝峰与被执行人李明、张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宝峰,李明,张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靳宝峰,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李明,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张魁,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宝峰与被执行人李明、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明归还原告靳宝峰借款本金1306883元,并从2014年9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归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270元,由被告李明、张魁负担18334元,原告靳宝峰负担2936元。执行中,因本案正在评估拍卖中,故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中止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靳宝峰与被执行人李明、张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魁于2017年7月底向申请执行人靳宝峰支付现金120万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靳宝峰自愿予以放弃。因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靳宝峰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张魁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靳宝峰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