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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庄宝、金琬钠、李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庄宝,金琬钠,李金龙,金杰,金宗延,韩亚茹,金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9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郭卫华被执行人庄宝,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金琬钠,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金龙,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金杰,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金宗延,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韩亚茹,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金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庄宝、金琬钠、李金龙、金杰、金宗延、韩亚茹、���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庄宝、金琬钠、李金龙、金杰、金宗延、韩亚茹、金雷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提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强制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营莹 微信公众号“”